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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电子烟警语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2年第1号)、《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现予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按照《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时代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15号)的安排部署,结合烟草行业实际,就新时代对口支援兴国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卷烟燃烧锥落头倾向的测试》等8项烟草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